贵州出台职业年金实施办法 包含提取资金条件

 发布时间:2017-01-16 14:25:54

     日前,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对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如何缴纳和如何领取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据悉,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 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当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同时,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定期核算,根据职业年金基金单位净值,按月足额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据了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其中,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记者:段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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